15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年底前济南将建多所大数据中心
济南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谢圣仁介绍,济南是国内较早进行公共数据管理立法的城市之一,《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个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对加强数据管理使用、促进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公共数据管理的迫切需要。当前,大数据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大数据部署、深化大数据应用已成为促改革、惠民生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济南数据管理工作起步较早,承载数据运行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上云深度和广度国内领先。而且一直坚持“数据惠民”,在创新运用大数据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国家层面就公共数据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但尚未出台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将济南各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整合,实现开放、共享,推动济南公共数据管理模式全面系统的规范提升非常必要和紧迫。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济南下大力气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推进“一次办成”改革,打造“在泉城、全办成”服务品牌,其中打通“信息孤岛”、消除“数据烟囱”,充分发挥大数据支撑作用是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缺少立法支撑,很多工作开展难度大。比如在数据提供方面,有的单位数据质量差,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应用要求;有的单位数据提供不积极,甚至拒绝提供核心数据。在数据使用方面,有的对数据缺乏有效监管,随意将获取的数据交给公司使用,存在数据泄露风险。在政务服务方面,有的以电子数据缺乏效力为由,拒绝减少纸质材料,还有的仅仅把数据作为核验手段,群众无法获得真正的实惠。针对上述问题,亟需出台《办法》,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三是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数字时代,数据为王,大数据日益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重塑国家竞争优势的新机遇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新途径。济南2019年出台的《济南市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济政办发[2019]21号),提出要在2021年年底前,依托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成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2022年年底前,依托济南市省级智慧农业试验区建设全国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与运营中心,依托济南国际内陆港建设区域物流大数据中心。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立法作支撑,在数据的管理、共享、开放和应用方面将会无法可依,上述工作将难以实现。
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概念内涵、管理主体,谢圣仁介绍了立法的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的概念内涵。我们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最新文件要求,《办法>》将公共数据明确界定为“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首次将公共数据的管理范围从政务部门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省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济南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公共数据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
二是明确公共数据的管理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按照本级统一规划,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特别明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强化部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符合公共数据管理实际,有利于《办法》的贯彻实施,在国内同类立法中具有创新意义。
三是明确公共数据的管理规则。《办法》将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全链条进行规范,构建一体化平台,促进各级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公共数据纳入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规范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原则,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实现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共享和应用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开放数据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彰显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法治精神,为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