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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节约能源法、环评法等六部法律

时间 :2016-07-04   作者 :智慧能源        关键词 : 节约能源法 智慧能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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